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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7〕2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4-23浏览次数: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科技〔20172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313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各类科研项目,推进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促进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高,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

(一)纵向项目

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具体包括: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其他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3.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二)横向项目

指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经费委托我校教师、科研人员承担,而我校为非参加单位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

(三)国际合作项目:国外资助或合作项目。

(四)校内项目:学校审批并得到校内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教职员工承担国家、部省级、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参与国际科研合作研究。支持各学院合理组织科研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二)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进科研开发工作。协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横向科研合作开发的关系,保持一支稳定、精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科研队伍,努力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攻关。

第四条 科研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科技处。科研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一级侧重宏观管理,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科研规划、计划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中期检查评估及鉴定验收等阶段性目标管理,并协助跨单位、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的牵头单位进行过程管理。学院一级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学校与所在单位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预算编制和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六条 凡是我校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技处备案。未在科技处备案的科研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不能作为有效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科技处根据各科研项目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学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学院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科研人员申报项目。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院、跨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科技处会同相关学院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项目申请通知、申请指南及相关要求,认真选题,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各类项目申请书、并连同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由所在学院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送科技处。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对申请书格式及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仔细审查,认真组织论证和修改,确认无误后汇总报送科技处;对于重点、重大项目的申请,科技处或有关学院还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修改意见,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对需参加答辩的项目,科技处应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项目进行模拟答辩。

第十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科研项目,立项时不但要明确合作单位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应签订合同,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明确成果排名,经费分配等。

第十一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研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二条 全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项目申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项目申请书者;

(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

(三)与学校同期组织的项目申请有矛盾且协调无效者;

(四)不按期报送在研项目执行情况和总结者,2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五)因主观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较差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3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申报基金项目, 对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校按实际可支配经费给予10.5的资金配套,用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配套经费在项目结题验收后2年内未使用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统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安排专人建立完整、科学的项目档案,并及时做好项目总结。

第十七条 科技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退休、病休等)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审核备案,并上报相应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鼓励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对涉及降低研究目标、改变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在作出变动前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申请,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技处可以建议更换或撤销项目负责人,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调离本校或出国2年以上(含2年),必须把所负责项目的进展情况、图纸、资料、经费使用情况等全部移交清楚,经科技处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单独承担的项目,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内跨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计划,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定期交流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2月底向科技处和所在学院提交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一般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每年1月初向所在学院和科技处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同时,所在学院要定期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科技处备案。科技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项目。

第二十四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必须按期结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提交各种项目总结材料,在规定结题时间的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科技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收入实行全部回收,回收的总收入提取70%作为课题组人员补助费,30%上缴学校。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学校根据项目性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任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措施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送科技处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相一致,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314日印发

family: 黑体; mso-fareast-language: ZH;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 lang=EN-US>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学校根据项目性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任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措施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送科技处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相一致,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314日印发

ge: ZH;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 mso-fareast-font--font-family: 黑体" lang=EN-US>  项目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学校根据项目性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任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措施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送科技处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相一致,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3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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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各有关学院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各类项目结题时要按照有关计划要求和合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并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结题申请书、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学校根据项目性质,组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鉴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任务、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措施保护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评议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送科技处转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著、专利、软件等),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不相一致,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技〔2010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3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