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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校科技〔2018〕3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4-23浏览次数: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科技〔20183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8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8330

 

 

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广东省“十三五”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总体方案(试行)》(粤教高〔20166号)、《广东高校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培育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粤教科〔20142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科函〔20172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包括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及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特色创新类项目(含教育科学类)、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培育)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由人事处)下达申报通知→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推荐→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推荐→省教育厅遴选立项(未立项项目由学校遴选、择优校内培育,根据培育情况可经以上程序推荐至省教育厅遴选)

2.特色创新类项目(含教育科学类)、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科技处下达申报通知→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推荐→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立项→省教育厅备案批准。

第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项;承担“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逾期未结题(以任务书研究期限为准)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以上各类项目经省教育厅立项批准后,视为厅级项目。

第六条 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项目,上报的申报书即作为项目任务书;由学校校内遴选培育的项目,学校将在年度“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项目立项(培育)后,应根据申报书(任务书)内容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按照经费预算科目,合理合规用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业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以及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费支出。经费使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务〔20149号)执行。

第八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立项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报送开题报告至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的开题报告报送人事处)。开题专家一般为3-7人,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开题报告由学校进行审核,其中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开题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申请项目变更。项目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包括:项目组成员调整(包括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重大项目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一般项目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经费预算变更(总经费不变的前提下),项目管理单位变更等。项目一般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批准、科技处审核后实施。

重大变更包括:项目名称调整,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调整,项目总经费变更,项目终止等。项目重大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应根据任务书中阶段性任务目标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各二级单位相对集中时间,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特色创新类项目(含教育科学类)、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的中期检查情况报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备案;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形成组织情况和检查情况报告,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经人事处)审核后,由科技处汇总,于当年12月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存在以下情况,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项,并收回项目经费:

1.项目立项1年内未开展研究,没有实质性进展;

2.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基本内容;

4.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任务,延期两次后仍未完成(延期一次的时间一般为1年);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

其中,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撤项,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周期完成研究任务后2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鉴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

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由人事处)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验收(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财务处对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审计材料;项目验收(鉴定)材料所提供的成果、数量和财务开支符合任务书规定要求,方可进入验收(鉴定)环节。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鉴定)由学校按项目类别采用会议验收(鉴定)或通讯验收(鉴定)的方式于每年6月、12月各统一组织一次。其中,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对验收(鉴定)材料、验收(鉴定)专家名单、验收(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学校组织开展。

验收(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7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专家总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项目依据项目验收(鉴定)专家打分择优选取,一般不超过20%。对验收(鉴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各类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统一发放结项证书。

第十五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如达到任务书规定要求,并符合同类型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教育部社科项目免于鉴定的要求,可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的申请(说明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和结题审批书及研究成果等材料,由科技处(创新团队项目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其中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创新团队项目免于鉴定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备案。达到免于鉴定要求的项目,在该类项目总数20%范围内的,可直接作为优秀项目报送省教育厅;免于鉴定要求的项目,超出该类项目总数20%范围的,择优报送。

第十六条 对项目取得的优秀研究成果,学校予以大力宣传,积极推动成果向教材和教学转化,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向社会宣传与普及;对于鉴定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鼓励其继续开展相关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6月、12月底前将本年度“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材料和验收(鉴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由“创新强校工程”科研项目资助产生的相关论文、专著等在发表时均应标注“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英文为:Project of Enhancing School With Innovation of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4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