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7月24日以粤发改高技术〔2013〕4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其他重点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是连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开发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先进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开展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工程实验室建设。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申请单位、有关合作单位自筹以及争取相关研发经费解决,省财政按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可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建设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指南,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组织专家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
(三)组织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高校或科研机构,省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是工程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开展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工作;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应是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验室建设,协调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建设。
(三)做好项目验收后运行期的管理、协调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通过资金、政策等手段支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申报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落实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九条 申请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产业领域的研发,曾主持或承担过本领域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研计划,或者本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并已有相关科研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能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资金支持。
(三)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应有新增的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方案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指南要求,委托本领域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并审核批复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二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审核、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对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程序:
(一)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工程实验室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第十八条 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工程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将推荐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并视情况择优支持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如需变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以及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二十条 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撤销。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不配合监督、稽查、审计、监察等工作;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XX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编制提纲
3.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