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2〕12号
省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现将《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14日
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粤府〔2021〕62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作为专业机构,建立服务平台,支撑工程中心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广东省内。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市(区)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工程技术队伍中的专职科研人员数,珠三角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20人,粤东西北地区申报单位不少于1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七)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列入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工程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3年,连任不超过3届。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变更后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专业机构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在服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分领域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经提醒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交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九)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