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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4-07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渔[2009]17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与渔业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的管理,为做好我省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验收项目
    (一)项目范围
    1、2008年以前所有立项但尚未验收结题的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有关项目见附件1)。
    2、2008年立项的海洋渔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合同达到项目完成时间的,必须进行结题验收;尚未达到项目完成时间的必须进行中期验收。
    3、集成项目中的子项目单独申请验收。
    (二)要求
    1、资助经费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资助经费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
    2、请各有关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函,提出验收计划,包括拟订的时间、地点、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二、验收结题材料
    (一)结题材料
    1、《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题书》(见附件2);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
    3、《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代表性论文、获得专利、应用证明等成果复印件(论文必需标注由海洋与渔业科技专项资金项目资助)。
    5、其它相关材料(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
    请将结题报告书、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成果复印件各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验收材料
    除准备上述1-5的材料以外,具体按照《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海渔[2009]170号)办理。
    三、其它事项
    (一)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并将本单位承担项目的验收申请函于4月12日前报送到我处。
    (二)2008年立项的海洋渔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否则将影响本年度的绩效评价工作。
 
    联系人:杨原志
    联系电话:2383133
    E-mail:kyc@gdou.edu.cn
         申请函.doc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