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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6-12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教育部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根据教技发厅函[2015]3号文要求,现将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1.所有申报项目必须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办理成果登记,没有办理者请速办理,并将成果登记表及其电子版于6月15日前交至科技处。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www.cutech.edu.cn)“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栏的“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3年9月20日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论著,中方学者需是通讯作者,对于无通讯作者的期刊,中方学者需是第一作者,且署其国内单位,并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并同意中方学者单独申报奖励。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2年以上,并已获授权知识产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前3人应为所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且每个完成人须有独立的发明内容。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具有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2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3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以上奖励满2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的项目,需为正式出版发行2年以上并已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科研成果,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有效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的候选人须为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后出生)。
    7.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已推荐2014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无实质性进展,原则上不得推荐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8.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获奖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9.直报项目(拟通过教育部推荐申报2016年度国家奖的项目)不得有已被推荐参加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内容。直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发表(出版)时间必须为2013年1月31日前,且“代表性论文”的主体工作是在国内完成;直报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整体技术必须是2013年1月31日前首次应用,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必须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
    10.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1份原件),并按申报书中的各项要求逐一填写。
  二、申报材料
    1. 严格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中各奖项推荐书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其内容及页数,要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超页数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2.申报书的正文按要求打印后与有关附件按目录装订成册一式3份(其中原件一份),于8月13日前交到科技处(暑假期间办公地点:霞山小区东一栋403室)。
    三、时间安排
      1. 6月12日——6月15日申报项目办理成果登记;
  2.6月20日——7月20日申报的老师填写申报推荐书及其相关材料;
  3.7月20日——7月25日所有拟申报项目的成果名称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名单公示;
  4.7月20日——8月10日网上申报;
  5.8月11日——8月13上交申报材料。
   有意申报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老师请速与科技处知识产权与成果科联系。
联系电话:0759-2396153
 
附:2015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及相关要求.rar 
 
 
 
                                       科技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