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水科成发【2014】145号文通知,2014年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申报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范围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面向社会开放,国内渔业科研、教学、推广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成果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二)申报成果原则上应是2008年(含)以后完成、符合要求的各类科研成果,已获国家及省部级(含)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成果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一) 申报书
申报书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件材料
按以下顺序排列,合计不超过40页。
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已通过鉴定的成果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2.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2013-2014年度查新);
3.试验研究(推广)报告或总结以及技术规范、学术论文等;
4.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成果推广应用面积、论文国内外引用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报送要求
纸质材料:申报书一式20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申报书及全套附件合订材料一式2份(1份原件);电子材料:申报书主件电子版光盘1份。
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应完全一致。
四、申报截止时间
有意申报者请将材料于7月1日前报送到科技处知识产权与成果科(行政楼409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易老师
联系电话:0759-2396153 E-mail:
920342850@qq.com。
附件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渔业科技进步,鼓励渔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产出与转化,推动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为我国渔业持续发展和科技创新、转化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面向开展前沿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解决渔业科学基础问题和制约行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推进产业升级的成果转化推广等科研成果。
第三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面向全社会开放,国内与水产科技工作相关的科研、教学、推广及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符合下列范围的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一)为研究水产自然现象、特征、规律而取得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
(二)为解决渔业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新方法、新材料等)。
(三)在渔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新成果。
(四)渔业信息、发展战略、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创新性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申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是已通过技术鉴定的水产科技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产科技成果,可视同已通过技术鉴定:
(一)根据项目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经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二)已经在实践中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出具证明的;
(三)核心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已获审定的水产新品种;
(五)正式发布的标准;
(六)纯理论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的。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全套申报书附件,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已通过技术鉴定的成果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
(二)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三)试验研究(转化推广)报告或总结以及技术规范、学术论文等;
(四)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成果推广应用面积、论文国内外引用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各成果申报单位应按每年申报通知要求备齐申报材料,具文报院。凡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会同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再由第一完成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其中由某单位独立完成部分,构成成果者,须经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但不得再参与总项目成果申报。
已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
第七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必要时可设特等奖。根据每年申报情况,授奖总数控制在申报数的50%左右,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授奖总数的20%,二等奖不超过30%,三等奖占50%;转化推广类成果授奖数占授奖总数的一定比例。
设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獐子岛渔业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奖励获得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八条 申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5个,特等奖数量不限;主要完成人,一等奖不超过20人、二等奖不超过15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特等奖人数不限。
第九条 申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二)在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生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五)为成果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对技术的集成创新作出贡献者,深入转化推广第一线,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研究期间,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十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从学术或技术上的创新程度,学术价值、水平和研究难度,技术集成与转化能力、推广方法与机制,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作用大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现,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研究难度,从而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和推动作用,或技术集成与转化能力极强,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著,在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推广示范效果显著和影响巨大。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研究难度,从而对渔业发展或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较好影响和推动作用;或技术集成与转化能力较强,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取得较大的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并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三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或技术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能够解决某一学术问题或生产关键技术,技术集成与转化能力强,推广方法与机制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对在科学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和创新,或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上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研究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申报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组织,总人数不少于13人,其中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外专家不少于30%。
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挂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成果与推广处,负责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者,提请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全体评审专家无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确定,达到相应等级分数的方可入选该等级奖励。
第十四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终审意见。入选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终审时需进行现场答辩。
第十五条 终审结果将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凡对成果内容及受奖单位、人员排序等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证据,需签署真实单位和姓名。口头、匿名提出异议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异议期满后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奖。获奖成果被授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同时获得“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獐子岛渔业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奖励。向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分别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獐子岛渔业科技进步奖励基金”的奖金等级分设:
特等奖:10万元/项;
一等奖: 4万元/项;
二等奖: 2万元/项;
三等奖: 1万元/项。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经查明属实,将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已获奖的项目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