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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7〕6号)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0-04-23浏览次数: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科技〔20176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62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有关精神,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从校外取得并纳入学校科研管理的项目经费。不含由校外立项,学校安排资金的合作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制。

(一)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二级单位负责权限内科研项目支出的审批、监督、检查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货物采购项目的论证;组织科研绩效考核,并在本单位内部公开科研经费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财经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直接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校内外科研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五)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货物申购、验收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六)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核和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八)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并保证预算编制“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

第八条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用途通常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第九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用因预算科目不同,分为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人文社科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地租用和资料印刷等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纵向项目需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作出具体说明,横向项目不受此限制。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可参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本校在编人员不得在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其他支出: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以及其他支出。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本校在编人员不得在项目中开支劳务费。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及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中劳务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纵向经费预算可结合项目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阶段,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含上级批复的项目延期申请)明确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调整一次。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需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执行,其中材料费支出明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若预算总额不变,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根据科研需要,可调整一次预算。有合同约定预算的,调整预算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说明;合同未约定预算的,需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以“广东海洋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1.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http://210.38.137.113:8090/business/login.jsp)进行登记,办理立项手续。

2.经费到达科研项目单独账户后,到财务处开具到款票据、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科研经费涉及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科研税金由科研项目承担。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列示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1.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以与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等条款办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组可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在调离前三个月内对项目剩余经费进行合理安排:

1.纵向项目由项目组其他人员核定研究工作进度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并完成依托单位变更的,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项目剩余经费。

2.横向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依托单位变更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明确负责人,并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初审,提出决算意见后,提交学校财务、科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计相关材料,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各二级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本单位对科研经费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要配合单位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正常结题验收,经科技处出具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办理:

1.纵向项目在该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留用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留用,用于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

2.纵向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高于结余经费额度的基础上申请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期限2年,2年后结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3.横向项目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且经费全额到款为结题时间。任务执行完毕并获得委托方认可后,结余经费在原账户上留用2年。2年后仍有结余的,剩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回统筹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4.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5.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6.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

7.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8.严禁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研项目(不含进入结题验收阶段的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可按本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在研项目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日印发


 

 

lang=EN-US>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中劳务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纵向经费预算可结合项目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阶段,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含上级批复的项目延期申请)明确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调整一次。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需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执行,其中材料费支出明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若预算总额不变,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根据科研需要,可调整一次预算。有合同约定预算的,调整预算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说明;合同未约定预算的,需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以“广东海洋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1.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http://210.38.137.113:8090/business/login.jsp)进行登记,办理立项手续。

2.经费到达科研项目单独账户后,到财务处开具到款票据、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科研经费涉及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科研税金由科研项目承担。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列示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1.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以与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等条款办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组可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在调离前三个月内对项目剩余经费进行合理安排:

1.纵向项目由项目组其他人员核定研究工作进度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并完成依托单位变更的,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项目剩余经费。

2.横向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依托单位变更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明确负责人,并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初审,提出决算意见后,提交学校财务、科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计相关材料,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各二级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本单位对科研经费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要配合单位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正常结题验收,经科技处出具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办理:

1.纵向项目在该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留用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留用,用于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

2.纵向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高于结余经费额度的基础上申请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期限2年,2年后结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3.横向项目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且经费全额到款为结题时间。任务执行完毕并获得委托方认可后,结余经费在原账户上留用2年。2年后仍有结余的,剩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回统筹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4.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5.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6.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

7.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8.严禁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研项目(不含进入结题验收阶段的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可按本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在研项目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日印发


 

 

lang=EN-US>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中劳务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纵向经费预算可结合项目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阶段,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含上级批复的项目延期申请)明确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调整一次。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需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执行,其中材料费支出明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若预算总额不变,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根据科研需要,可调整一次预算。有合同约定预算的,调整预算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说明;合同未约定预算的,需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以“广东海洋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1.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http://210.38.137.113:8090/business/login.jsp)进行登记,办理立项手续。

2.经费到达科研项目单独账户后,到财务处开具到款票据、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科研经费涉及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科研税金由科研项目承担。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列示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1.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以与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等条款办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组可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在调离前三个月内对项目剩余经费进行合理安排:

1.纵向项目由项目组其他人员核定研究工作进度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并完成依托单位变更的,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项目剩余经费。

2.横向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依托单位变更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明确负责人,并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初审,提出决算意见后,提交学校财务、科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计相关材料,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各二级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本单位对科研经费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要配合单位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正常结题验收,经科技处出具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办理:

1.纵向项目在该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留用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留用,用于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

2.纵向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高于结余经费额度的基础上申请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期限2年,2年后结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3.横向项目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且经费全额到款为结题时间。任务执行完毕并获得委托方认可后,结余经费在原账户上留用2年。2年后仍有结余的,剩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回统筹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4.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5.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6.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

7.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8.严禁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研项目(不含进入结题验收阶段的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可按本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在研项目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日印发


 

 

lang=EN-US>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包括资源使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部分。
间接费用的分配及使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中劳务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纵向经费预算可结合项目中期考核、年度考核等阶段,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含上级批复的项目延期申请)明确的结题时间前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调整一次。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需在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进行: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执行,其中材料费支出明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若预算总额不变,则按以下规定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及科技处审核,报财务处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支出科目预算总额。

(三)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根据科研需要,可调整一次预算。有合同约定预算的,调整预算需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并出具书面说明;合同未约定预算的,需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批准,调整后的预算报科技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以“广东海洋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

1.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http://210.38.137.113:8090/business/login.jsp)进行登记,办理立项手续。

2.经费到达科研项目单独账户后,到财务处开具到款票据、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3.科研经费涉及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科研税金由科研项目承担。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列示外拨经费,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1.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应以与委托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等条款办理。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组可聘请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使用中涉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在调离前三个月内对项目剩余经费进行合理安排:

1.纵向项目由项目组其他人员核定研究工作进度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并完成依托单位变更的,随项目负责人调动划转项目剩余经费。

2.横向项目、无法完成项目依托单位变更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委托项目组中的校内人员继续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明确负责人,并签订经费使用承诺书。
 

第六章  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依照项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二级单位初审,提出决算意见后,提交学校财务、科技部门审核签署意见,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需进行财务审计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计相关材料,经审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提交结题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校内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包括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各二级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在本单位对科研经费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项目负责人要配合单位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科研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正常结题验收,经科技处出具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按以下方式办理:

1.纵向项目在该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留用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留用,用于项目负责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留用期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渠道退回。

2.纵向项目下达单位对结余经费没有相关规定的,学校在项目决算后,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高于结余经费额度的基础上申请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研究期限2年,2年后结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3.横向项目原则上以合同签订期限已满且经费全额到款为结题时间。任务执行完毕并获得委托方认可后,结余经费在原账户上留用2年。2年后仍有结余的,剩余经费学校收回统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回统筹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基金。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和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3.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4.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5.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

6.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和侵占。

7.严禁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8.严禁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用途。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十七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经费使用、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研项目(不含进入结题验收阶段的项目),由学校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后,可按本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在研项目预算科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技〔20148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6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