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洋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暂行规定
湛海大[2005]68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引进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争取和承担更多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多出成果,提高科研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人才到岗后,按本人研究方向填写《湛江海洋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申请书》,学校根据其技术职务级别和当年引进人才的优惠条件资助相应科研启动费,并发放经费使用卡。
第三条 学校资助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列入学校人才引进经费计划,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处负责发放科研经费使用卡,并监督经费的使用。使用者凭卡报帐。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实行规范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五条 使用者必须将不少于50%的科研启动费用于科研条件建设,其开支在总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六条 科研条件建设外的剩余科研启动费部分分两批发放使用:第一批科研启动费下发后,使用者须达到如下目标之一,方可获得第二批科研启动费:
(一)获得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资助,在学校认可的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二)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
(三)获得1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资助(自然科学)或5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资助(人文社科)。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管理按现行《湛江海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湛 江 海 洋 大 学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七日